一、地上權超過20年,如符合特定情況,可透過法院終止地上權
依《民法》第833條之1,未定期限的地上權存續超過20年,或成立目的已不存在時,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可以請求法院處理。但超過20年並不代表地上權當然終止,法院仍會考量設定目的、建築物種類、性質及使用狀況等,決定是否終止或定存續期間。
二、 法院會先看「誰有資格提告」
依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,終止地上權屬於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「形成之訴」。因此,法院除了審查地上權是否符合終止條件,也會先確認原告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。若僅部分共有人提告,又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,可能因當事人不適格而無法進入實體審理。
三、土地是共有,不能由一人自行決定
如果土地由多人公同共有,請求終止地上權涉及全體共有人的權利。原則上必須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,或由全體共有人共同提起訴訟,不能只由其中一人自行請求。
若土地是分別共有,則必須依照參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,應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,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共有人同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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